檢方起訴指出,黃顯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,藉發起「財團法人高科技發展基金會」名義,向多家電信業者募款,自身並擔任基金會籌備處董事長,做為健全國內高科技產業環境及輔導高科技發展用途,但黃顯洲先在八十九年一月挪用基金會款項還賭債,又於同年四月挪款辦理股票交割,遭調查局移送偵辦。
檢方比對黃顯洲入出境及資金流通紀錄,發現黃顯洲所為確實構成業務侵占,因此將他起訴。
7/8/2005 7:19:5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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