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

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提案:挖路不整平修復者開罰

施工挖路 坑坑疤疤要罰

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/全國報導〕為有效改善路面凹凸不平的問題,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「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未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、手孔蓋,不管是新設置或維修,之後都要回填恢復道路齊平狀態。


 未填平最高罰15萬 採連續罰


草案明定,違反規定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於三日內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者,按次連續處罰,這些規定也準用市區道路。


提案的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王幸男表示,現行有關自來水、電力、郵政電信、瓦斯等因業務需求進行管線埋設、維修、遷移等工程,但因未遵循規範確實進行回填作業,或管線孔蓋埋設不當,造成路面坑坑洞洞或凹凸不平,尤其道路不平導致機車騎士產生意外的狀況時有所聞,有必要修法,落實施工單位修築附屬設施後整平道路的法律義務。


 人孔蓋至少低於路面十公分


修正草案增訂,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、手孔蓋應至少低於原路面十公分;設置或維修後未予修復並回填與鄰接之地平面齊平,其平整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。



2007.4.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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